3月12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汉轮等20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汉轮为了非法处置污泥,注册成立英德市润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并聘请被告人徐源、刘纪生先后担任公司股东及其个人司机,协助其运输处置污泥等相关事宜;聘请被告人邝智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聘请被告人王汉练等人为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对倾倒污泥的现场进行指挥等工作;聘请刘金莲、张秀勤等人为公司财务,负责公司做账、报税等工作。润田公司成立后,通过制作污泥处置虚假资质等方式,先后以公司名义与四会市华泰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四会市敦煌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惠州市鑫隆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合作,收取上述公司每吨人民币300至3300元不等的污泥处置费,将污泥运至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岳泉化工厂附近(原独山水泥厂)、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社下角、社下塘水尾(原旭明铁厂)、望埠镇龙山水泥厂背后竹园等三个地点进行非法倾倒。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王汉轮等人在上述三个地点非法倾倒污泥数额约59000吨,造成国家损失价值约118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英德绿水青山,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王汉轮等2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