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英德市检察院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依托,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助力建设生态英德、美丽英德。2021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98件170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2件;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或磋商函90份。
一、聚焦融合式法律监督,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精度
持续发挥“四检融合”优势,积极探索完善内部案件线索协作机制,以融合式监督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精准度。例如:出台《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虚假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内部移送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内部融合监督合力。办理罗某某失火案,2022年3月12日,罗某某及其家人在英德市黄花镇新民村委会狮子岗组“山猪塘山”进行清明祭祖活动时,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过火总面积为232.7亩,其中有林地44.4亩,灌木林188.3亩。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失火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民事责任,刑检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法院判决环境损害赔偿金51.56434万元。公益诉讼部门根据刑检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发现英德市某村的一个非法化学品加工生产作坊内尚有大量危险废物未处置,周边环境处于持续被污染状态的情况,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对该非法作坊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了妥善处置。
二、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扩展生态环境保护深度
一是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2021年以来,通过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案件92件,督促复耕基本农田1.3亩,复绿林地5.877亩,完善林地使用手续62.3亩;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固废、盗采稀土矿等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清理固体废物8199.3余吨和做好424.19亩矿山生态修复,推动各乡镇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促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二是多方协作凝聚保护合力。联合市林长办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设立驻市林长办生态检察联络站,有助于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在河湖生态管理和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监督机制,深化与环保等行政机关的协同,加强污染源排查和督促整改,促成水域治理闭环。例如:2022年5月,检察人员在履职中发现大站镇长湖水库水浮莲泛滥问题可能被降格处理或长期未处理,通过无人机航拍空中勘查,查明长湖水库漂浮物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事实,及时向该市水利局、大站镇政府发出提醒,推动市河长办加大对长湖水库清漂力度,恢复了水库清洁干净的水面。在此基础上,该院就水浮莲泛滥问题进行诉源治理分析,多个乡镇不同程度上存在该类问题,立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类案监督,走访调查10 个乡镇,督促属地镇政府对辖区内16 处河湖流域开展清理,并建议水利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建立长效属地治理机制、加大跨市交界河流管控力度,推进该市河道漂浮物源头治理,水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三是拓展修复方式。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修复,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2021年以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相关违法主体提出赔偿损害费用共7000万余元,均获法院判决支持。例如:罗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讲案例谈融合”典型案例。
三、聚焦社会化综合治理,扩宽生态环境保护广度
一是检察宣传形成生态保护合力。以环境保护法和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题公益诉讼宣传活动,营造出广泛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专项监督强化源头预防。以“调研报告+检察建议”独有的模式强化类案社会治理,在加大防止和惩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同时,注重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手段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纠纷和违法犯罪,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例如:在办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犯罪案件中,经梳理分析近三年来非法采砂犯罪活动特点,针对发现的执法不严,技术监管不力等问题,分别向英德市水利局、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发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以上三个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和方案全面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