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钱已经到账了。感谢你们!感谢!感谢!”随着电话那头救助申请人董某瑞欣慰的声音落下,分院近日办理的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图 / 承办检察官向申请人所在地村支书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案件回顾
董某瑞、廖某秀是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中叶村的村民,两人系夫妻,其子董某松生前系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派驻山西办事处的员工,2014年12月29日因火灾事故死亡,死亡地点为该公司为其租住的宿舍。因广州市有关部门对董某松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董、廖夫妻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董某松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该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董、廖二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申请再审后亦被驳回。董、廖二人不服,遂向分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分院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董某瑞、廖某秀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检索类案判决,认为董某松的死亡并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在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向其耐心地释法说理,同时也了解到夫妻二人生活非常困难,且其儿子董某松死亡后未接受过社会救助的情况,敏感意识到可能存在司法救助线索,随即与分院控申部门沟通并及时将相关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申部门。
为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急难愁盼”问题,全力做好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分院控申部门在办理该起司法救助案件中积极拓宽思路:
一是在赣州市兄弟检察机关协助下,将送达《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与赴当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相关情况两个环节合二为一,既避免了申请人的舟车劳顿,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将部分调查核实工作做在前,在与申请人面谈前已多次向其电话询问,且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中叶村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对其家庭情况作了初步了解,为调查核实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考虑到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到当地村委会要求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存在一定难度,承办人在前往调查核实时即与该村委会相关人员沟通,当即取得了相关证明;
四是针对董某松死亡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且其之前受雇的公司已于2017年注销登记,该公司的两位股东亦无法联系,故董、廖夫妻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索取赔偿、补偿,而由于儿子正值壮年就意外死亡,失去家中年富力强、能够承担赡养义务的主要劳动力,从而家庭收入失去部分保障的现实状态,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承办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救助金额予以最大限度的考量,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经调查核实,分院控申部门认为救助申请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二人作出救助决定,并于近日将五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人所受精神打击,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同时救助申请人书面撤回监督申请,该案所涉行政争议得以化解,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图 / 申请人书面撤回监督申请
当前,广铁两级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切实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不断转化为服务群众和基层的现实举措,转化为推进铁检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分院控申部门将一如既往,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和关切落到每一件信访的处理、每一宗案件的办理中,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