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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小课堂 | 说说口罩那些事儿
        时间:2020-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复产复工有序推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沙铁检院特制作“普法小课堂”系列推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作为防护必需品,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说说口罩那些事儿。

          1 假借售卖口罩名义骗取他人钱财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 哄抬价格卖“天价口罩”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此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3 制造、销售“假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此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 销售过期的医用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此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3M”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针对当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较多,但实践中认定罪名不尽相同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3月4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以上处罚虽然案情有所不同,但司法实践中要遵循一个共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哪一种犯罪行为危害更严重,或者哪一种行为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更重,就适用哪一个刑法条文、罪名处罚,而绝不会轻纵、放纵了必须依法给予严惩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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