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武汉解封,全国范围内的复工复产正式吹响号角,受疫情影响的各行各业也逐步回到正轨。那么,复工复产期间会遇到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问题 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定性: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否所有的合同都适用不可抗力,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这三个特征,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原则上,对于疫情爆发后再签订的合同,因疫情不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也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至于是否符合“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形,则要综合考虑疫情暴发的阶段、合同履行的地域、相关政府部门实际采取的措施等因素的影响。
问题 2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与处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不可以。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在此期间属于法定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规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3 疫情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何新规定?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的最新社保优惠政策《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
(1)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即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结束;其中,湖北省还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2)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上各情形,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问题 4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题 5 疫情期间当事人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被隔离对象等因素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怎么办?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此,在本次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问题 6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因此,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